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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2-114-030001
- 處分日期
- 2025/03/05
- 違規日期
- 2025/03/05
- 違反法條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7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5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停止作為
- 違規情節
- (一)貴公司業於113年9月5日提送「桃園市蘆竹區內興段745地號土壤污染控制計畫(初稿)」至本局審查,目前仍為審查階段,尚未核定該土壤污染控制計畫,合先敘明。(二)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4年1月份執行定期場址巡檢時,發現本市蘆竹區內興段745地號場址內堆置大量營建土石,本府環境保護局另於114年2月8日至場址現勘,並於114年2月10日(桃環化字第1140011281號)函請貴公司說明,貴公司於114年2月14日函文回覆,並未說明場址內堆置大量營建土石原因。(三)依據土污法第17條第2項第2款規定,土壤污染管理區內禁止「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或拆除非因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計畫或其他污染改善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等行為,並得限制人員進入。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於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等工作者,應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實施」。(四)惟貴公司未依土污法相關規定,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實施,就逕行場址整地作業及堆置大量營建土石,核已違反前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7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雲林縣虎尾鎮西安里林森路二段五七之一號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蘆竹區內興段745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4/16 2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