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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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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09-040011
- 處分日期
- 2020/04/10
- 違規日期
- 2020/03/11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案依本局自主性勾稽稽查工作計畫,本局109年2月12日於環保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IWR&MS)針對貴公司工廠108年1月至108年12月間申報資料與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進行勾稽比對結果,發現其他基本化學材料製造程序產出之廢液閃火點小於60℃(不包含乙醇體積濃度小於24%之酒類廢棄物)(C-0301)於108年1月至108年12月,每月均有申報廠內貯存情形資料,惟上述日期區間均查無申報委託清除處理聯單等資料,其貯存時間已超過1年貯存期限。經本局109年3月11日派員現場稽查時,貴公司會同稽查人員亦無法出示已委託清除處理之相關聯單資料或向貯存設施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延長貯存之相關證明等供查核。綜上,涉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2項之規定,因廢液閃火點小於60℃(不包含乙醇體積濃度小於24%之酒類廢棄物)(C-0301)係屬有害事業廢棄物,將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2款規定處分。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違規部分經本局於109年4月10日查詢環保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IWR&MS),貴公司已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清除處理機構妥善清理廠內貯存之廢液閃火點小於60℃(不包含乙醇體積濃度小於24%之酒類廢棄物)(C-0301),核認定完成改善,不再予限期改善。後續仍請依實際營運狀況檢視申報相關廢棄物產出情形、貯存情形等流向資料及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或異動,倘再經查獲違規情事,仍將依法加重處分。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2項之規定,因廢液閃火點小於60℃(不包含乙醇體積濃度小於24%之酒類廢棄物)(C-0301)係屬有害事業廢棄物,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2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附表2項次14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一號二五樓之一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線西鄉線工北一路2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