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30-112-100004
- 處分日期
- 2023/10/11
- 違規日期
- 2022/12/24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2,142,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行號(地址:宜蘭縣三星鄉貴林村7鄰貴林路122-6號)從事土石加工作業,領有本府核發之廢(污)水貯留許可文件(宜縣環貯許字第10199-03號)在案,廠內廢水採全回收方式處理,因廢水處理設備中沉澱池牆面破損致使池內廢水疏漏排入至廠區後方月眉圳灌溉溝渠(111年8月31日亦違反相同規定),污染本縣水污染管制區,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1年12月24日派員稽查查獲屬實;惟貴行號於疏漏事故發生時,未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亦未於事故發生3小時內通報本府環境保護局,致使該股製程廢水疏漏污染水體,其水樣水質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廠外承受水體前採樣檢驗結果亦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22,300mg/L,最大限值:50 mg/L、化學需氧量:440mg/L,最大限值:100 mg/L),已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20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142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12月24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分期繳款中
- 事業地址
- 宜蘭縣三星鄉安平路三段一○九巷二○號
- 違規地址
- 宜蘭縣三星鄉安平路三段109巷20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