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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

文號
30-113-090037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24/09/23
違規日期
2024/08/06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9條第4項
罰鍰金額
NT$1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貴單位依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規定應設置一名之代理人。惟廢(污)水處理代理人陳○○於112年10月24日離職,未於事實發生後15日內向直轄市主管機關重新申請核定設置。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本案於113年8月16日改善完成在案。限改日期:113年08月16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9條第4項規定,依同法第48條第3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5條第3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臺南市六甲區曾文街一六一號
違規地址
臺南市六甲區曾文街一六一號
統一編號
40933345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