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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3-090037
                
- 處分日期
- 2024/09/23
                
- 違規日期
- 2024/08/06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9條第4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單位依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規定應設置一名之代理人。惟廢(污)水處理代理人陳○○於112年10月24日離職,未於事實發生後15日內向直轄市主管機關重新申請核定設置。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本案於113年8月16日改善完成在案。限改日期:113年08月16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9條第4項規定,依同法第48條第3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5條第3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六甲區曾文街一六一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六甲區曾文街一六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