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20-110-080001
- 處分日期
- 2021/08/05
- 違規日期
- 2020/11/12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3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雲林廠領有固定污染源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4)操作許可證,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9年11月12日派員至貴公司雲林廠稽查,發現E300鍋爐日常記錄表(編號B)中,11月12日之重油使用量為9,774L(11月12日之重油流量計指數為454065L,扣除11月11日之重油流量計指數444291L,重油使用量為9,774L),以每日操作時間16小時計算,得知每小時用油量為610.87L,即0.61公秉(9774L/16hr=610.87L/hr =0.61公秉/小時),已超出操作許可核准最大設計量0.511公秉/小時;另E301鍋爐日常記錄表(編號A)中,11月3日之重油使用量為5,541L(11月3日之重油流量計指數為168301L,扣除11月2日之重油流量計指數162760L,重油使用量為5,541L),以每日操作時間16小時計算,得知每小時用油量為346.31L,即0.346公秉(5,541L/16hr=346.31L/hr =0.346公秉/小時),已超出操作許可核准最大設計量0.2公秉/小時。上述行為顯未依許可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9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雲林縣虎尾鎮惠來里惠來一一二號
- 違規地址
- 雲林縣虎尾鎮惠來里惠來112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