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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3-060003
- 處分日期
- 2024/06/04
- 違規日期
- 2024/04/01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臺端於本市太平區太平里永豐路108巷12-23弄4號從事電鍍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00174-11號),經本局於113年4月1日派員前往查核。T01-4鎳系廢水集水井(一)採樣送驗,檢測結果pH值6.6(許可核准範圍:2-3),未符合許可登載操作,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3項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39條第2項第2款第2目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4月2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太平區太平里永豐路一○八巷一二之二三弄四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太平區永豐路108巷12之23弄4號
- 更新時間
- 2025/06/16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