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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3-040015
- 處分日期
- 2024/04/11
- 違規日期
- 2024/02/01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
- 罰鍰金額
- NT$68,25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承攬「112年度泰山區大窠坑溪上游沉沙池清淤工程」,從事清淤疏濬作業,非屬水污染防治法定義之事業,惟查施工中工程位於丁類水體(水碓窠溪),其上、下游水質懸浮固體變化大於百分之五十,影響水體品質,屬公告之足使水污染行為。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825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暨環境部113年1月16日環部水字第1121335997號公告「禁止足使水污染行為」公告事項附表一、(三)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2條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新北市淡水區北新路一六五號二樓
- 違規地址
- 新北市泰山區大科一路301巷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