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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1-070004
- 處分日期
- 2022/07/06
- 違規日期
- 2022/06/01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領有凹版印刷作業程序(M02)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本局於111年6月1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稽查作業,查核時部分製程運作中,發現下列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之情事,違規事項如下:(一)A001脈動式袋式集塵器集塵器壓降為10mmH2O(許可核定50~180mmH2O)。(二)A004洗滌塔廢氣處理量為-29Nm3/min(許可核定200~400Nm3/min)。(三)A005洗滌塔洗滌液流率為0m3/hr (許可核定30~150m3/hr )、pH值為4.9(許可核定6~9)。(四)A008洗滌塔廢氣處理量為-0.4Nm3/min(許可核定100~300Nm3/hr )、且洗滌液流率儀表無法判讀。(五)無法提供原物料用量及產品產量日報表,僅能提供月紀錄,與許可核定紀錄週期不符。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7月1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令大鈿彩藝股份有限公司指派其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林恒如先生/女士,身分證統一號碼P120254445參加,該人員不得再由別人代理;如無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負責人應親自參加。
※環境講習時間、地點以「環境講習通知單」另行通知。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大里區大元里大衛路二七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大里區大元里大衛路二七號、二七之二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