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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美畜牧場

文號
30-112-080004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23/08/18
違規日期
2023/07/2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89,100
處分種類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經查廢(污)水處理設施放流水累計型計量設施讀值每日記錄表,查有近半年內自112年2月至112年7月期間經計算共有155天(放流水量介於215.1~512.4CMD)之廢(污)水放流量超過所持水污染防治許可證之核准放流水量(213.9CMD)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89100元整,臺端(即吉美畜牧場)應於改善期限112年10月13日屆滿前,檢具水污染防治許可證變更或恢復原許可證之證明文件,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01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芳苑鄉文津村芳草路一四三○巷四二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芳苑鄉草湖段五之四三三○地號,草湖段五之四三三一地號,草湖段五之四三三二地號,草湖段五之四三三三地號,草湖段五之四三三四地號,草湖段五之五八○二地號,草湖段五之五八○三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