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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07-050017
- 處分日期
- 2018/05/21
- 違規日期
- 2018/02/23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按貴公司107年5月8日屹聯字第1070508001號函辦理申請廢棄物清除許可變更申請,經查所附負責人身分證影本(107年2月23日換發),住址登載為「本市鳳山區忠義里30鄰光復路二段339之5樓」,與本局104年11月19日高市環局廢管字第10441385700號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負責人住址登載為「本市苓雅區福德三路353巷32號」明顯不符,貴公司未於負責人住址變更(107年2月23日)後30日內(107年3月25日前),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並依同法第55條第1款及本局執行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74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二段三三九之五號二樓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二段339-5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