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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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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08-120016
- 處分日期
- 2019/12/13
- 違規日期
- 2019/10/28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管理辦法第7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
- 罰鍰金額
- NT$132,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從事家庭及衛生用紙製造,並已核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但貴公司產出之廢集塵灰經採樣檢測結果,戴奧辛總毒性當量濃度為15.2ng I-TEQ/g,超過有害事業認定標準1.0ng ITEQ/g,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唯貴公司已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內容並未登錄該廢棄物為有害事業廢棄物。產出之廢濾袋等一般事業廢棄物貯存於廠區外,與已核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內容登錄之貯存地點不符。又集塵灰等有害事業廢棄物以太空包盛裝,未分類編號,未標示產生廢棄物之事業名稱、貯存日期、數量、成分及區別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之標誌。另廢濾袋等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貯存地點,未有防止地面水、雨水流入、滲漏之設備或措施,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督察大隊派員於108年10月28日實地稽查發現屬實。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32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3月1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及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管理辦法第7條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及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1款及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埔心鄉東門村員鹿路二段二七一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埔心鄉埔心鄉東門村員鹿路二段二七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