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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7-060012
- 處分日期
- 2018/06/14
- 違規日期
- 2018/03/14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535,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前處理廢水貯槽、酸鹼廢水檢測出銅、鎳及總鉻等濃度超過許可登載範圍;於鉻系廢水貯槽檢測出總鉻濃度超過許可登載範圍;及貴公司用水來源為地下水與許可登載之用水來源自來水不符。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535000元整,並請於107年7月16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及已恢復原許可操作或提出變更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之相關證明文件,倘貴公司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所送資料應經貴公司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7年07月1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及第14條第2項規定,分別爰依同法第40條第1項、第45條第2項、第45條第3項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其附表3、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秀水鄉安溪村彰水路一段六二一巷一○六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秀水鄉安溪村彰水路一段六二一巷一○六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