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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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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8-110004
- 處分日期
- 2019/11/05
- 違規日期
- 2019/09/17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81,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於放流口採樣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為66.5mg/L (放流水標準限值為3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2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81000元整,請依限於108年12月27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倘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者,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其簽名確認後,向本府報請查驗,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罰。
限改日期:108年12月2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40條第1項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8年1月16日環署水字第1080003324號令修正發布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北斗鎮大新里四海路二段一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北斗鎮大新里四海路二段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