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禾丰畜牧場
- 文號
- 30-109-120007
- 處分日期
- 2020/12/04
- 違規日期
- 2020/10/03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41,108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査本局於109年10月3日13時35分派員至臺端經營之禾丰畜牧場放流口位置稽查,查貴場領有本局核發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稽查時放流水採樣口無放流水排出,惟舊有放流管線流出廢水排放至頂店圳第二大排,經本局採集廢水送驗檢測結果,水質未符合放流水標準,續經臺端陳述意見及本局再派員至現場釐清違規原因,違規當日流出廢水之管路確實為該場舊有之放流管,往上沿伸至放流水表,而放流水表後之管路至舊有放流管出口間之閥門(為了使放流水流至消毒槽及新的放流管所設置),因故障無法完全栓緊以致過水表之放流水滲流至舊有放流管線排出,又違規時未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且事故發生後3小時內未通報本局,核已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41108元整,違規限期改善部分:按行政罰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規定限期臺端於110年1月11日前完成放流水質改善及檢具符合放流水標準之檢測報告(項目須包含懸浮固體及化學需氧量)及「改善措施執行完成報告書」或停工、停業等證明文件報請查驗,否則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0年01月2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本案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從重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處罰鍰。另按行政罰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處限期改善。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大安區西安里東西六路二段一五九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大安區東西六路二段159號
- 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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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