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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07-010021
- 處分日期
- 2018/01/16
- 違規日期
- 2017/12/07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案係本局106年12月7日配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南區督察總隊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執行「本市大社區大社路395-35號廠房」非法棄置廠址後續追查工作,貴公司總經理王○○表示,遭棄置硬化防焊光阻劑確為貴公司所有,係貴公司於105年4月13日與「柏蓁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簽訂廢棄物清運合約書,事後「柏蓁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再委託「天辰環保有限公司」清運,另「天辰環保有限公司」在找「凱誠環保有限公司」李先生代為運輸,未依規定上網申報清除、處理情形,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並依同法第52條暨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61之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安南區顯宮里工業一路八五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大社區大社路395-35號廠房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