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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暘砂石有限公司

文號
20-111-010028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2/01/25
違規日期
2022/01/03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罰鍰金額
NT$136,000
處分種類
按次連續處罰罰鍰,限期改善
違規情節
1、貴公司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堆置場作業程序(M01)」操作許可證(證號:H3162-06),其許可核定之堆置場X001~X004地號土地為桃園市大園區圳頭段後館小段(下同)516、517、517-1、518、519、520、521、521-2、521-3、521-5、521-7等,惟本府環境保護局前於108年9月11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公司另於未列於許可證之408、408-2、409、410、411、412、413、414、415、515、514等地號土地進行砂石等逸散性污染物之堆置,與許可證頁次14/15參、其他規定事項所核定地號內容不符,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經本府告發並限期於109年2月19日前完成改善;後貴公司提出2次限期改善展延申請,經本府同意展延至110年8月12日在案。2、本府環境保護局前於110年8月16日複查後仍未改善,經本府按次處分並限期於110年12月28日前改善完成;後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1年1月3日再次複查,原違反之情事仍未完成改善,貴公司仍於前述未列於許可證之地號土地堆置砂石等逸散性污染物,與許可證頁次14/15參、其他規定事項所核定地號內容不符,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規定執行第2次按次處罰。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36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3月0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20-111-050021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桃園市大園區圳頭里後館一路四二七、四二九號
違規地址
桃園市大園區圳頭里後館一路427、429號
統一編號
12811834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