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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1-010028
- 處分日期
- 2022/01/25
- 違規日期
- 2022/01/03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36,000
- 處分種類
- 按次連續處罰罰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1、貴公司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堆置場作業程序(M01)」操作許可證(證號:H3162-06),其許可核定之堆置場X001~X004地號土地為桃園市大園區圳頭段後館小段(下同)516、517、517-1、518、519、520、521、521-2、521-3、521-5、521-7等,惟本府環境保護局前於108年9月11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公司另於未列於許可證之408、408-2、409、410、411、412、413、414、415、515、514等地號土地進行砂石等逸散性污染物之堆置,與許可證頁次14/15參、其他規定事項所核定地號內容不符,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經本府告發並限期於109年2月19日前完成改善;後貴公司提出2次限期改善展延申請,經本府同意展延至110年8月12日在案。2、本府環境保護局前於110年8月16日複查後仍未改善,經本府按次處分並限期於110年12月28日前改善完成;後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1年1月3日再次複查,原違反之情事仍未完成改善,貴公司仍於前述未列於許可證之地號土地堆置砂石等逸散性污染物,與許可證頁次14/15參、其他規定事項所核定地號內容不符,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規定執行第2次按次處罰。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36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3月0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20-111-050021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大園區圳頭里後館一路四二七、四二九號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大園區圳頭里後館一路427、429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