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1. 首頁
  2. 彰化縣
  3. 新益隆畜牧場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新益隆畜牧場

文號
30-109-030022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20/03/17
違規日期
2019/04/22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4項
罰鍰金額
NT$276,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675mg/L(放流水標準150mg/L)、化學需氧量為919mg/L(放流水標準600mg/L)及生化需氧量為92.7mg/L(放流水標準8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另稽查時台端放流口排放之水色劇變(由黑濁轉為澄清),遂分別於放流口及前一處理設施(即終沉回收池2)採取水樣,放流水導電度為1227μS/cm,低於其前一處理設施(即終沉回收池2)處理後廢(污)水導電度5373μS/cm之80%(即4298μS/cm),且兩者導電度比(R)為0.228,屬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1項第3款所稱未正常操作。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276000元整,應於109年4月17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以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08年4月22日後之檢驗報告均可),倘台端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及水質檢驗報告應經台端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9年04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4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北斗鎮七星里斗功路九九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北斗鎮七星里斗功路九九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