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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1-010015
- 處分日期
- 2022/01/12
- 違規日期
- 2021/11/08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
- 罰鍰金額
- NT$12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局於110年11月8日14時44分派員至貴公司會同檢測公司及貴公司人員於所屬排放口(編號:P002)採集異味污染物代表性樣品1組,依異味污染物官能測定法-三點比較式嗅袋法 (NIEA A201.14A)分析,結果空氣污染物-異味污染物濃度為1740,已逾「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之異味污染物「排放管道」(高度:8公尺;管道高度h≦18公尺者)排放標準值1000,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暨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大寮區大寮里裕民街二○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大寮區裕民街20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