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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7-040034
- 處分日期
- 2018/04/16
- 違規日期
- 2018/02/08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7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於水措單元之鉻系原水槽檢測出pH值(11.9)、水溫(20.6℃)、總鉻(2430mg/L),六價鉻(2790mg/L )等濃度超過許可登載範圍,及鎳(1.02mg/L)為許可未登載項目;用水來源為自來水及地下水,與許可登記全部為自來水不符。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70000元整,並限期107年5月22日前,檢具水污染防治許可證變更或恢復原許可操作及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倘貴公司設有廢水專責人員,所送資料須經該人員確認簽名後,再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依水污染防治法第60條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7年05月2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及第3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3、5條及附表項次3、項次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福興鄉同安村同安巷三九之五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福興鄉同安村同安巷39-5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