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44-113-050004
- 處分日期
- 2024/05/07
- 違規日期
- 2024/04/15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2項規定訂定之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規定:「一般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方法,應符合下列規定:二、貯存地點、容器、設施應保持清潔完整,不得有廢棄物飛揚、逸散、滲出、污染地面或散發惡臭情事。」;再依同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二、由貯存設施產生之廢液、廢氣、惡臭等,應有收集或防止其污染地面水體、地下水體、空氣、土壤之設備或措施。」,合先敘明。113年4月15日派員至貴事業(稽查地址:桃園市觀音區大潭里環科路259號)並由貴事業人員陪同勘查現場發現,有機性污泥(廢棄物代碼:D-0901)貯存區貯坑鐵捲門因損壞無法關閉,貯坑貯存之有機性污泥(廢棄物代碼:D-0901)僅用帆布覆蓋,導致於卸料時廠區顯見廢棄物飛揚,且貯存區亦有明顯異味,貴事業未有效防止廢棄物飛揚、逸散、散發惡臭等情事,核已違反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5月2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觀音區大潭里環科路二五九號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觀音區大潭里環科路二五九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