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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3-090012
- 處分日期
- 2014/09/17
- 違規日期
- 2014/07/31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
- 罰鍰金額
- NT$6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0元整,1.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並命於文到日立即停工。 2.倘 台端未依停工命令確實停工並經查證屬實,將依水污染防治法第38條規定,移請司法機關偵辦並將依行政執行法第27、28條規定辦理。 3.另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6條之行政罰法規定,已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另行偵辦。 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台端為未經合法登記或許可之污染源,且排放之廢水含有有害健康物質,違規情節屬水污染防治法第73條第1項第1款違規情節重大,本府依同法第40條、第45條第1項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6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尚未繳款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花壇鄉花壇村平和街二二巷一八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花壇鄉花壇村番花路119巷238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