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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08-110064
- 處分日期
- 2019/11/25
- 違規日期
- 2019/05/28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8年5月28日派員至貴公司督察,經查廢水處理設施產生之污泥,送往再利用機構之日期、種類、名稱、數量、再利用用途及再利用機構名稱,未作成紀錄。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12月3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2款附表2項次18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西港區慶安里中州二六之一二號二、三樓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西港區慶安里中州26之12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