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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興畜牧場

文號
30-110-020011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21/02/24
違規日期
2020/07/24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157,578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私設未核准登記之雨水管通連放流管;部分地面逕流廢水及污泥,經由雨水孔進入上揭雨水管,隨後進入放流管與放流水混合由放流口排出,經放流水採樣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為6,5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600mg/L)9.83倍;懸浮固體為1,48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0mg/L)8.87倍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57578元整,應於110年4月1日前,檢具恢復原許可操作等相關證明文件,以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09年7月24日後之水質檢測報告即可),倘臺端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及水質檢驗報告應經臺端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0年04月0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第18條授權訂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7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本府分別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及第51條第2項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已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溪湖鎮顯光段一五八地號,顯光段一六五地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溪湖鎮顯光段158、165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