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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寶畜牧場二場

文號
30-113-090020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24/09/16
違規日期
2021/09/08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2款第1目
罰鍰金額
NT$0
處分種類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廢水調整池(T01-3)至厭氣池(T01-4)間及厭氣池(T01-4)至厭氣池(T01-5)間各設有1個沉水馬達連接暗管,抽引厭氣池(T01-4)之廢水至放流口排放,於放流口採水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1,540mg/L(放流水標準限值150 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9.27倍)、生化需氧量2,180 mg/L(放流水標準限值80 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26.25倍)、化學需氧量4,210 mg/L(放流水標準限值600 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6.02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該畜牧廢水未經核准登記之收集、處理單元、流程而由核准登記之放流口排放且排放廢(污)水中污染物濃度已達放流水標準限值5倍以上,屬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2款第1目所稱繞流排放。
裁處書主旨
本案業於110年10月26日完成繞流管線封管作業,認定完成改善,故不另訂限期改善。另原應處罰鍰新臺幣57萬6,000元整,惟依行政罰法第26條扣抵規定扣抵應支付公庫之58萬元,故處罰鍰新臺幣0元。限改日期:110年10月2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本府從一重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4條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不須繳納
事業地址
彰化縣竹塘鄉田頭村光明路竹田巷一二○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竹塘鄉田頭村光明路竹田巷120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