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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0-030008
- 處分日期
- 2021/03/03
- 違規日期
- 2020/12/17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領有塗料製造程序(M01)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0808-01號),本局於109年12月17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稽查作業,發現下列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之情事,違規事項如下:(一)攪拌區新增1台攪拌機,查核時運作中,其使用原料包含水性醋酸乙烯酯,屬於揮發性有機物,故攪拌機需列入污染源。(二)依據許可核定,A002吸附設備活性碳更換頻率為每月1次,惟108年1、3、4、5、6、8、10、12月進行操作,僅於108年5月23日更換活性碳;109年2、3、5、6、9月進行操作,僅於109年3月31日更換活性碳,顯未依許可核定內容操作。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並限期於110年4月9日前完成改善,請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提送改善或證明文件至本局。限改日期:110年04月0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並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大甲區頂店里中山路一段一一五八巷五之六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大甲區頂店里中山路一段一一五八巷五之六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