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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08-110017
- 處分日期
- 2019/11/14
- 違規日期
- 2018/04/2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18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8年5月7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107年至108年期間多次清除陸軍第四地區支援指揮部彈藥庫之廢爐碴,惟其均未依規定申報廢棄物清除情形,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當日採集現場廢爐碴1組樣品送驗分析事業廢棄物毒性特性溶出程序(TCLP),檢測結果重金屬之鎘、銅、鉛均超過溶出毒性事業廢棄物之管制標準。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8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3條第1款暨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66規定加重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分期繳款中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小港區華山路二二一號二樓之三
- 違規地址
- 屏東縣鹽埔鄉洛陽段722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