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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50-111-110003
- 處分日期
- 2022/11/11
- 違規日期
- 2022/08/30
- 違反法條
- 環境教育法第24條之1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5,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違反環境保護法律(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經高雄市政府111年8月8日高市府環綜字第11137975404號函通知貴公司應於111年8月30日至大東文化藝術中心演講廳參加環境講習,惟貴公司當日未如期出席,亦未於指定接受環境講習日後3日內以書面方式向本府申請延期,已違反環境教育法第24條之1第1項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14條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環境教育法第24條之1第2項之規定,並依環境教育法第24條之1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三民區九如一路六一號九樓之二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鳳山區光遠路161號園區行政棟辦公室2樓(大東文化藝術中心演講廳)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