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30-106-080011
- 處分日期
- 2017/08/11
- 違規日期
- 2017/05/25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勒令停工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燃煤底灰及燃煤飛灰等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作業,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廢棄物焚化廠或其他廢棄物處理廠(場),承租臺南市仁德區機場路495巷501號土地,生產預拌混凝土及堆置煤灰,經行政院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5月25日派員前往督查,發現貴公司於場內設置一水池,池水重複回收使用於清洗預拌混凝土車內部,未排出場外,未依規定申請廢(污)水貯留許可文件,逕行貯留廢水。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令文到翌日起全部停工(臺南市仁德區機場路495巷501號)。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8條第1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3條第1項及附表八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麻豆區麻口里麻佳路一段六八八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仁德區成功里機場路495巷501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