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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9-040008
- 處分日期
- 2020/04/08
- 違規日期
- 2019/11/12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勒令停工,勒令停工,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8年11月12日派員至貴公司所屬廠房(地址:臺中市新社區新南段1011地號)執行稽查作業,貴公司現場設有旋轉式乾燥窯2台,查核時1台運作中,現場製程作業流程為原料(貴公司表示向再利用機構購買木屑)經乾燥(燃料為生質燃料)、造粒、包裝後即為成品,依據貴公司所提供之原料木屑相關資料,經本局(廢棄物管理科)判定屬事業廢棄物,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8批第2類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之範疇,依規定應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後始得進行設置及操作,惟截至查核當日貴公司尚未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即逕行現場製程設備設置及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命立即停工,並限期於109年5月6日前備齊相關文件向本局提出固定污染源設置或操作許可證申請。另貴公司未取得本局准予試車檢測或取得操作許可證前不得逕行操作,經查獲未遵行停工處分者,本局將移送司法機關偵辦。限改日期:109年05月06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並依同法第63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新社區大南里中和街二段一四三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新社區新南段一○一一地號,新南段一○○六地號,新南段九七六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