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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5-110-060003
- 處分日期
- 2021/06/29
- 違規日期
- 2020/09/01
- 違反法條
- 高雄市環境維護管理自治條例第20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5,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台端(即金庭霖舊貨回收行)位於本市鳳山區牛潮埔段664-2地號(部分使用),屬於都市計畫住宅區,使用面積未達1,000平方公尺,從事公告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核屬「高雄市未達一定規模應回收廢棄物回收站管理辦法」之適用對象,本局業於109年5月29日高市環局衛字第10937076700號函請應於109年8月31日前檢具相關文件向本局辦理登記,惟台端未於指定期限內向本局申請登記,已違反高雄市環境維護管理自治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高雄市環境維護管理自治條例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高雄市環境維護管理自治條例第2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鳳山區鎮北里北辰街二五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鳳山區牛潮埔段664-2地號(部分使用)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