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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3-010007
- 處分日期
- 2024/01/12
- 違規日期
- 2023/11/17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一、該公司從事餐飲及觀光旅館(飯店)業,屬水污染防治法定義之事業,並領有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在案,且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規定設置乙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下稱專責人員)及遵行相關事項。二、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本(112)年11月17日派員至該公司稽查發現,依環境保護許可管理資訊系統所示,稽查當下該公司設置之專責人員○○,代理人員○○,○○○○均已離職,而該公司未依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第9條第4項與第19條第1項規定,於專責人員離職時,由代理人代理,並於事實發生後15日內以書面報請本府備查;及於代理人離職日起15日內向本府重新申請核定設置代理人。三、上述情節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與管理辦法第9條第4項、第19條第1項規定,本府依同法第48條第3項規定處以罰鍰。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2月14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宜蘭縣礁溪鄉健康一街一號
- 違規地址
- 宜蘭縣礁溪鄉健康一街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