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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6-100025
- 處分日期
- 2017/10/17
- 違規日期
- 2017/07/13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36,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二廠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之金屬基本工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及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7月13日派員稽查,發現作業廢水與雨水合流收集。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6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證明文件。限改日期:106年11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第3條第1項附表3及附表八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山上區明和里北勢洲二一之二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山上區明和里北勢洲21-2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