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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水利局

文號
30-112-090008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23/09/11
違規日期
2023/03/16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15,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貴局所轄臺南市政府虎尾寮污水處理廠廢水專責人員吳○○於112年2月28日離職(退保),貴局雖於112年3月16日線上申請專責人員設置,惟已逾法定規定期限(未於事實發生後15日內以書面函報本局備查,並設置專責人員或代理人員)。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5000元整,本局於112年4月10日確認改善完成在案。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8條第3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二號
違規地址
臺南市東區高速一街一段626號
統一編號
36724654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