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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2-090008
- 處分日期
- 2023/09/11
- 違規日期
- 2023/03/16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5,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局所轄臺南市政府虎尾寮污水處理廠廢水專責人員吳○○於112年2月28日離職(退保),貴局雖於112年3月16日線上申請專責人員設置,惟已逾法定規定期限(未於事實發生後15日內以書面函報本局備查,並設置專責人員或代理人員)。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5000元整,本局於112年4月10日確認改善完成在案。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8條第3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二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東區高速一街一段626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