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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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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1-050005
- 處分日期
- 2022/05/02
- 違規日期
- 2021/10/05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33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1.於放流口採水樣檢驗結果氫離子濃度指數為3.9,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pH值6.0至9.0),另水溫檢測值攝氏35.5度(排放於非海洋之地面水體者,攝氏35度以下,適用於十月至翌年四月)皆超過放流水標準。2.中繼池T01-5至活性碳吸附塔T01-6之管線持續有廢水疏漏,廢水漫地流至廠區周界內放流口排溝後至周界外地面水體,並且未採行防堵措施亦未於事故發生後3小時內通知主管機關。3.經量測快混槽作參數pH12.5,超過許可登載操作參數pH6.0至9.0,未依所持有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登載事項操作廢(污)水處理設施。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36000元整,貴公司應於111年6月10日前,請檢具廢水處理設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0年10月5日後之水質檢測報告均可);並檢具水污染防治許可證變更或恢復原許可證之證明文件﹔以及檢具設備維護(修)停止廢(污)水疏洩行為及妥善收集處理廢(污)水之證明資料﹔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1年07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51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北斗鎮西德里中山路一段一八八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北斗鎮西德里中山路一段188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