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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07-060020
- 處分日期
- 2018/06/26
- 違規日期
- 2017/10/05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107年4月11日函文申請廢棄物清除機構許可變更暨展延,經查所附貴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所在地為「本市苓雅區中正二路175號19樓之3」,另負責人身分證影本,住址登載為「臺中市北區樂英里17鄰錦南街40之6號8樓」,與本局105年7月4日高市環局廢管字第10531378500號廢棄物清除許可證,機構地址登載為「本市三民區九如一路807號6樓」,負責人住址登載為「臺中市北區樂英里8鄰錦南街16號14樓」明顯不符,貴公司未於機構地址變更(106年10月5日)後30日內(106年11月4日)、負責人住址變更(105年10月3日)後30日內(105年11月2日前),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並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74之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苓雅區中正二路一七五號一九樓之三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苓雅區中正二路一七五號一九樓之三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