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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昌畜牧場

文號
30-111-050021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22/05/10
違規日期
2021/06/11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罰鍰金額
NT$473,44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違規情節
1.厭氣池(一)的PVC排泥專管,將該排泥專管末端連接一許可證未登載之塑膠軟管,並將該塑膠軟管插入合法放流管線,繞過核准之廢水處理流程後並經由合法放流口排放至地面水體。2.放流口採樣送驗,檢測結果繞流點懸浮固體1,120mg/L、生化需氧量2,360mg/L及化學需氧量4,20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150mg/L、80mg/L、600mg/L)。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473440元整,臺端應於通知改善期限屆滿前(111年6月20日前),封閉移除許可未登載之管線及製程設備,並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0年6月11日後之檢驗報告均可),倘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資料及水質檢驗報告應經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1年06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竹塘鄉竹塘段一八五七地號新廣村光明路二四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竹塘鄉新廣村光明路二四號
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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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