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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08-110015
- 處分日期
- 2019/11/11
- 違規日期
- 2019/02/23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21,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三民東區清潔隊108年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清運車輛(ZY-959)載運廢棄物至本市三民區九如一路與平等路口,私自將污水收集桶內之廢水排放至路旁雨水溝,顯未依審查通過之許可文件內容辦理,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1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73規定加重處分。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小港區崇明街一四九之二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三民區九如一路與平等路口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