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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10-020061
- 處分日期
- 2021/02/24
- 違規日期
- 2020/07/23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案係民眾陳情,本局109年7月14、23日派員至本市美濃區吉洋段301-14、302-16、302-17地號稽查,據貴事業張○○表示,雞舍內遺留含雞屎之粗糠委由阿宗男子至貴事業打包後載回農田當肥料使用,惟貴事業未委託合法再利用機構,逕行再利用,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二項次1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美濃區吉洋段三○一之一四、三○二之一六、三○二之一七地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美濃區吉洋段三○一之一四、三○二之一六、三○二之一七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