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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2-070019
- 處分日期
- 2023/07/24
- 違規日期
- 2023/04/29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45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本局遠端AI監控系統於112年4月29日及5月2日發現貴公司有異常排放情事,復於112年5月4日及5月30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稽查作業,查M20煉鋼程序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0591-08號),112年4月29日及5月2日時部分製程運作中,惟製程所產生之空氣污染物未有效收集,且未有故障報備紀錄,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違規事項說明如下:(一)112年4月29日15時16分:污染源EH29轉爐於吹煉期間發生浮溢情形,同時鎮靜材卡料,造成異常大量煙塵產生,製程廢氣未有效收集至防制設備即逕行排放,致使空氣污染物逸散於廠房外大氣。(二)112年5月2日7時32分:污染源EH29轉爐於早班第二爐吹煉期間爐門卡地金無法關閉,造成異常大量煙塵產生,製程廢氣未有效收集至防制設備即逕行排放,致使空氣污染物逸散於廠房外大氣。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4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6月1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之規定裁處如下: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
二、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龍井區麗水里龍昌路一○○號、中南一路一段七、九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龍井區麗水里龍昌路一○○號、中南一路一段七、九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