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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7-040004
- 處分日期
- 2018/04/18
- 違規日期
- 2018/03/2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五股廠從事鍋爐蒸氣產生程序,領有本局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新北市環操證字第F0486-07號),並屬行政院環保署公告第一批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檢測頻率為第3級,每年一次檢測,檢測項目為粒狀污染物、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燃油鍋爐 (E002)後端排放管道P002於106年度未進行檢測,且未於定檢期間內向本局提出替代方案。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暨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後段、第2項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新北市五股區凌雲路二段一六號
- 違規地址
- 新北市五股區凌雲路2段16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