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40-110-060055
- 處分日期
- 2021/06/17
- 違規日期
- 2021/05/13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按經濟部工業局110年1月13日函所示,貴公司未針對收受鉛蓄電池(非屬公告應回收廢棄物者) (C-0170)再利用產製之鉛錠進行委外檢測,業經本局110年4月13日函詢該局,貴公司未依經核定之許可申請書內容執行檢測,涉犯經濟部再利用事業廢棄物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該局110年5月3日函復,經經濟部依「經濟部再利用事業廢棄物管理辦法」第3條許可之再利用機構,應依許可文件及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進行再利用,貴公司為經濟部以107年9月5日經授工字第10720424490號函核准之個案再利用機構,則應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申請書(個案再利用許可申請書第3次修正版))內容執行相關檢測,經本局110年3月15日派員確認,發現「日立化成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產出之廢鉛蓄電池(C-0170)108年6月18日、108年8月1日及108年10月16日委託貴公司進行個案再利用(聯單編號:R970063910800093、R970063910800124、R970063910800160),並分別於108年6月23日、108年8月7日、108年10月17日再利用完成,惟貴公司未針對上開聯單再利用後產製之鉛錠委外檢測鉛含量,顯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申請書(個案再利用許可申請書第3次修正版))內容執行相關檢測,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經濟部再利用事業廢棄物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3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2項次1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小港區店鎮里茂大街三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小港區茂大街3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