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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5-030001
- 處分日期
- 2016/03/01
- 違規日期
- 2015/10/02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29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90000元整,命貴公司於105年4月29日前辦理排放許可證變更或依原許可登記事項恢復原廢(污)水處理設施製程操作;及檢具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放流水水質檢驗報告,檢測項目須包含化學需氧量及懸浮固體物並經貴公司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後,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依法按次裁處。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埤頭鄉埤頭村斗苑東路五二五、五二五之一、五二五之三號、斗苑東路四八五巷二六、三一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埤頭鄉斗苑東路525、525-1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