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政府
- 文號
- 23-106-090004
- 裁罰機關
- 雲林縣
- 處分日期
- 2017/09/20
- 違規日期
- 2017/09/01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2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鈞府發包辦理「160線飛沙至四湖段拓寬工程」,經本縣環境保護局106年9月1日派員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進行稽查時,經查該工區裸露地表覆蓋面積未達一級工地之標準、工地出入口未見高壓沖洗設施、車行路徑及物料堆均未符合1級工地標準,查核缺失扣點共計16點。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10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五一五號
- 違規地址
- 雲林縣四湖鄉(160線飛沙至四湖段拓寬工程)工區
- 統一編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