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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所屬安定區域性聯合滲出水集中處理廠)

文號
30-110-120003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21/12/07
違規日期
2020/02/21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6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9年2月21日派員督查,發現掩埋場滲出水,經攔污、化學動力濃縮池處理之水肥及動力濃縮池處理後之污泥抽送至掩埋場上方無不透水鋪面之凹地沉澱及曬乾處理,污泥儲槽及污泥脫水機皆未使用,與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許可流程不符。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及第3條第1項、第2項及第5條第1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臺南市安定區大同里鼎財路二六號
違規地址
臺南市安定區大同里鼎財路二六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