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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美畜牧場

文號
30-107-050039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18/05/22
違規日期
2018/03/21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122,708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放流口採樣送驗,檢測結果懸浮固體濃度22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150mg/L)13.67倍,生化需氧量濃度318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80mg/L)38.75倍,化學需氧量濃度472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600mg/L)6.87倍;另查廢水調整池因堵塞致滿溢,部分溢流回集水溝,部分噴濺路面,後流淌至地面水體,未依規定期限內通報,未採取緊急應變措施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22708元整,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規定,本府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第51條第2項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其附表1、附表8規定裁處限改日期:107年06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應於107年6月30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倘台端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及水質檢驗報告應經台端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芳苑鄉文津村芳草路一四三○巷四二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芳苑鄉草湖段5-4330、5-4332、5-4333、5-4334、5-5802、5-5803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