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23-108-030001
- 處分日期
- 2019/03/04
- 違規日期
- 2019/01/24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9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1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0條
- 罰鍰金額
- NT$4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8年1月24日派員前往澎湖縣馬公市烏崁里30號督察,經查該處為馬公第二海水淡化廠第一期新建工程,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查核紀錄表查核,發現缺失事項如下:(一)防塵布、防塵網未完全覆蓋堆置之物料,致影響防制效果;(二)營建工地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粗級配舖設厚不足,致影響防制效果;(三)第一級營建工地裸露地表,防制設施實施面積未達80%;(四)工地出入口,車輛離開營建工地時未有效清洗車體及輪胎,其表面附著污泥;(五)覆蓋於營建工地結構體施工架外緣之防塵網未完全覆蓋,致影響防制效果;上述缺失合計20點,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第8條、第9條第10條及第11條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4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3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及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第9條、第11條、第7條、第10條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前鎮區復興三路一三三號
- 違規地址
- 澎湖縣馬公市烏崁里307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