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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南區工程處

文號
23-108-030001
裁罰機關
澎湖縣
處分日期
2019/03/04
違規日期
2019/01/24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9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1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0條
罰鍰金額
NT$40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本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8年1月24日派員前往澎湖縣馬公市烏崁里30號督察,經查該處為馬公第二海水淡化廠第一期新建工程,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查核紀錄表查核,發現缺失事項如下:(一)防塵布、防塵網未完全覆蓋堆置之物料,致影響防制效果;(二)營建工地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粗級配舖設厚不足,致影響防制效果;(三)第一級營建工地裸露地表,防制設施實施面積未達80%;(四)工地出入口,車輛離開營建工地時未有效清洗車體及輪胎,其表面附著污泥;(五)覆蓋於營建工地結構體施工架外緣之防塵網未完全覆蓋,致影響防制效果;上述缺失合計20點,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第8條、第9條第10條及第11條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4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3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及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第9條、第11條、第7條、第10條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高雄市前鎮區復興三路一三三號
違規地址
澎湖縣馬公市烏崁里307號
統一編號
07959667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