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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鴻科技有限公司

文號
20-110-110010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21/11/24
違規日期
2020/02/09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
罰鍰金額
NT$20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於本縣溪州鄉榮光村大同路86、86之1號設廠,從事PU樹脂化學製造作業,領有聚脲(PU)樹脂化學製造程序(M01)操作許可證,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應設置乙級專責人員之公私場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8年8月6日環署空字第1080056178號令「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以下稱:管理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核定設置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者,應於本辦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109年2月8日前)完成代理人設置。查貴公司於108年12月25日提出專責人員代理人之申請,因文件欠缺,本縣環境保護局109年1月2日以彰環空字第1080070578號函退請補正,惟貴公司遲至110年5月18日超字第11005003號函提出專責人員代理人申請,依上開規定,貴公司未於期限內完成代理人設置。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爰依同法第6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溪州鄉榮光村大同路八六、八六之一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溪州鄉榮光村大同路86、86之1號
統一編號
27861157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