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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3-113-040009
- 處分日期
- 2024/04/29
- 違規日期
- 2024/03/21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3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8條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依營建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查獲下列缺失事項達44點,影響防制效果:1.工地周界:圍籬高度不符合營建工程分級、所在地空氣品質防制區之規定,記缺失4點。2.車行路徑:營建工地內之車行路徑,未採行防制設施,記缺失10點。3.工地出入口:營建工地運送具粉塵逸散性之工程材料、砂石、土方或廢棄物之車行出入口無設置洗車空間,且未以加壓沖洗設備清洗,記缺失10點。4.運送物料之車輛機具:運輸車輛貨廂未具有防止載運物料滴落污水、泥污之功能或設施,記缺失10點。5.監測錄影及記錄:施工規模達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條件,未設置監測儀表,記缺失10點。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8條、第10條、第13條及第18條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及第4條規定裁處。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5條及第8條第1項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北市中山區德惠街九號二樓之四
- 違規地址
- 新北市三重區國巨中興段1442-5地號等6筆新建工程(F111F21032-1)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