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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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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山隆龍井加油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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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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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2-111-060001
- 處分日期
- 2022/06/14
- 違規日期
- 2022/05/10
- 違反法條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38條第2項第3款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前於110年6月22日以中市環水字第1100064291號函核定山隆龍井加油站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計畫書(第二次變更)(定稿本),貴公司應依計畫內容實施。依計畫第七章「污染控制目標及方法」,貴公司承諾當水質參數酸鹼度、導電度倘於第6個月未能達到查核基準時(意指場址內5口地下水監測井,MW1~MW5,只要其中一口未達查核標準即啟動替代工法),將於第7個月安裝水處理設備並啟動地下水抽出處理法,第一次查核標準日期為110年12月22日,查核基準為地下水酸鹼度小於9、導電度數值小於10000 μmho/cm;惟檢視貴公司111年1月26日水質監測記錄表其地下水酸鹼度仍達9.85,未能達到查核標準且未於111年1月22日啟動替代工法(地下水抽出處理法)進行改善,另本局於111年5月10日進行旨揭計畫現場查核,貴公司仍未啟動備用工法(抽出處理法)。貴公司未依核定之控制計畫書(第二次變更)(定稿本)內容實施之情形,已違反土污法第38條第2項第3款規定,應依土污法第38條第2項規定處分。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9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38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並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38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龍井區臨港路一段八二五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龍井區臨港路一段825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