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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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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3-080007
- 處分日期
- 2024/08/07
- 違規日期
- 2024/04/1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條
- 罰鍰金額
- NT$14,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違反水污法第18條暨水措管辦第5條規定:加藥機有藥劑疏漏及 T01-29污泥壓濾式脫水機濾液有疏漏溢流污染土壤之虞,未採取維護及防範措施。違反水污法第18條暨水措管辦第16條第1項規定:1. 現場polymer加藥量僅記錄T01-19慢混槽與T01-25污泥調理槽之總量,未依許可登載內容分別針對T01-19慢混槽、T01-25污泥調理槽等2單元之用藥情形各別紀錄,未依許可按次記錄每月統計。2.現場113年4月T01-4冷卻水塔(一)、T01-5冷卻水塔(二)、T01-28冷卻水塔(三~四)之水溫;T01-13pH調整池、T01-18快混槽之pH;T01-14接觸氧化槽 (一)及T01-15接觸氧化槽 (二)之溶氧等每週記錄1次與許可每日記錄1次不符。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4000元整,應於通知限改日期屆滿前,檢具加藥機藥劑、污泥脫水機濾液疏漏至作業環境之改善相片等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09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授權訂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條及第16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6條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田尾鄉溪頂村三溪路一段三○一巷六號、八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田尾鄉溪頂村三溪路一段三○一巷六號、八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